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2日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要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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