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1日
⑴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对其他单位发生的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企业应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⑵本科目可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⑶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按期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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