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3日
【问题】
由于企业按照14%计提的福利费不足以支付企业的各项福利费开支(如:在职、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等),由此出现的超支该如何处理?
【解答】
1、会计处理
根据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而应付福利费通常不再计提。
企业发生福利费相关支出时,先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借方归集,期末根据受益职工服务对象,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该明细帐户期末通常无余额。
2、税务处理
“工资薪金总额14%”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四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时的一个限额标准。
企业会计处理时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超过上述标准的,企业所得税前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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