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3日
【问题】
1、我司是零售行业,存在租赁相关的店面作为经营场所,为营造营业环境,我司会对刚租入的店面进行内、外墙面的粉刷、地面装饰、安装消防设施、电线灯具等电气材料、VI、代言人灯箱、等装饰装修,我司是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三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此操作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首次装修后,我司会根据店面设施的老化、市场装饰风格的改变、VI、代言人及营销策略的改变,平均每年均会对租入店面进行局部的重新装修,并更换老化、过时内部设施,请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一次进入当期费用?
【解答】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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