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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2日

2017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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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十一】政府采购制度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

内容及要求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邀请招标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提示】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政府采购的方式和适用程序

政府采购方式

适用程序

公开招标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应予废标的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

采购人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

或询价

1.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或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3.确定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活动

4.评审及确定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6.公告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6.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7.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8.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这里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9.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按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10.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政府采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采购节能产品的,财政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11.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政府采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1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提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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