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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09日

证券辅导之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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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1.萌芽期。1984~1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发展期。1987~1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3.整顿期。1993~1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4.再度发展期。从l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人了再度发展期。

在此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

(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在这方面有3点创新:首先是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的计算走向复利化。其次是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最后是簿记建档确定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3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机构承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具体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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