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30日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在资产负债表日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分期计算出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2007年1月8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购入丙公司2006年7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250万元,票面利率为4%,按年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260万元(其中包含已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5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万元,2007年2月5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债券利息5万元。2007年末确认本年的利息,2008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债券利息10万元。
甲公司对以上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07年1月8日,购入丙公司债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 550 000
应收利息 50 000
投资收益 30 000
贷:银行存款 2 630 000
(2)2007年2月5日收到该笔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应收利息 50 000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2007年债券利息时:
2007年债券利息为:2500 000×4%=100 000
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4)2008年2月10日,收到丙公司债券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利息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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