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3日
短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取得时的计价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为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在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二)短期投资期末计价
短期投资在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其中,成本是指短期投资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而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则应以冲减后的新成本作为比较的基础。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一般应按期末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某项投资比较重大(例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 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跌价准备。
(四)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处理
每期期末,企业应将股票、基金、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成本进行比较。市价低于成本的,应当按其差额确认投资损失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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