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企业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 、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应付利息”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应付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账户。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及借入外汇贷款的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长期借款”账户;竣工决算以后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长期借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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