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为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与等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在内的4个具体准则。然而在实务中,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对金融资产概念和分类的正确理解,加之情况错综复杂,很难准确地把握金融资产的分类。笔者认为,要判别企业金融资产分类的合规性,可采取如下判别方法。
企业在取得一项金融资产时,若可确定其不属于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类,应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持有该资产的能力及意图将其划分为四类金融资产。而这四类金融资产正是金融资产分类判别的难点和重点。
第一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规定,该类资产一经确定不允许再划分为其他三类,其他三类也不得再确认为该类资产。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为短期获利目的而持有。例如企业从证券市场买入的股票投资,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第二,企业明确指定该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以企业管理层的“书面记载”为标准,索要企业的管理层决议等予以确认。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企业为解决会计不匹配而将其他类金融资产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例如,某年1月1日,A企业发行债券100万元(票面利率4%)后,用于购买B企业股票50万股(有限售期限制),每股价 格2元,到该年12月31日,B企业股票市价为每股4元。按照规定,1月1日A企业对于发行的债券相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此时如果A企业将对B企业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到12月31日,由于B企业股票上涨,其公允价值变动仅能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此时A企业当年利润就会由于支付债券利息4万元而出现亏损的状况(不考虑其它因素),这与实际盈利情况显然不符,造成了企业当期利润不配比。而如果最初将对B企业投资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企业当年利润就会体现为94万元(50万股×2元-4万元),这样就能客观反映出企业的盈利情况。
二是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或者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经载明有关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和报告。
三是企业购买的嵌入式衍生工具,例如企业购买的可转换债券,可由企业根据准则规定全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二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该类金融资产确认后以摊余成本计量。我们在判断该类资产确认时,应选择以下3个条件作为标准:
一是该资产到期日固定;
二是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三是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实务中,划分为该类资产的主要是企业购买的债券及国债投资。
第三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目。
该类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的各类应收款项及金融企业的贷款等,确认后以摊余成本计量。判断该类资产时亦有3个条件:
一是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如应收款项目;
二 是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三是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四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该类资产主要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未划分为上述三类资产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该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该类资产划分时应首先视管理当局意图,看是否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次要用排除法进行确认:
一是看其是否有可确定的金额,
二是看其是否有固定到期日,
三是看其是否有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日,若其中有一个是否定,则应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总之,我们在实务中判断企业金融资产划分的合规性时,亦应遵循上述确认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正确、合理地加以分析、界定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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