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7日
《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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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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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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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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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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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修改
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与2015年度考试大纲相比,大纲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民商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其修改和变化有:
(一)考试大纲增加了以往大纲中没有的部分内容。比如在民商法律制度部分的物权法律制度内容中,增加了有关“物权变动的内容”,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效力和变动。物权的变动是物权法理论上一个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物权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某一特定物上物权的发生或设立、物权的转让、物权的内容变化,以及物权因某种原因的出现而消灭等都是常见的现象。对此,我国《物权法》专门对物权的变动加以规制。由此,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考试大纲增加物权变动的内容,弥补了往年考试大纲在物权法律制度大纲内容中的不足。虽然在往年考试的教材内容及考试题中也有涉及物权变动的内容,但2016年度考试大纲专门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内容突出显示在大纲中,提醒考生必须掌握物权变动这个在物权法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意义的内容。
(二)在民商法律制度的债权法律制度内容中增加了“债的效力”的内容。债的效力是“债法”规范本身内在并应具有的效力,它体现的是债法所必需的功能和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它帮助人们理解和解决如何正确履行债务以及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债的效果,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债(尤其是合同)的履行与不履行及合同违约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大纲在债权法律制度中补充加入“债的效力”内容,显然大纲的制定者是希望考生能更加完整全面地掌握债的体系及其法律关系。
(三)大纲对诉讼法律制度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作了充实。比如:将2015年度考试大纲中“民事诉讼有关制度”作了具体化罗列,增加了相关内容,使得三大诉讼的大纲体系趋于一致。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大纲也对原有内容作了部分调整。具体表现为:
1.将原隶属于债权法律制度中的“担保法律制度”中涉及担保物权的内容调整到物权法律制度的大纲内容中。分析这样调整的目的在于:站在我国传统民法体系角度看,担保制度中的各类担保主要涉及两项权利制度,即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在立法上,担保物权的规则规定于《物权法》中,而债权制度中规定有保证和定金的担保形式,此外,我国又有《担保法》专门规定有担保。以往的税务师考试大纲将不同担保形式统一于担保法律制度中,从大纲制定者这样做的目的看,主要是基于《担保法》的立法而设置的,为了便于考生能够既简单又全面地认识担保类型及其特征。但是,这样的做法也存在一定弊端,从以往的考试情况看,一些考生对于不同担保类型中权利基础认识不到位,直接影响到考生在掌握不同担保物权冲突时,不能正确判断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所以,2016年度考试大纲作了调整,这种调整不仅在体系上让考生正确理解某些担保权的物权特性并使之与其他非物权的担保权相区分,而且这种做法也是与我国高等教育民商法教学中大纲设置和教学方法相一致的,具有一定合理性。
2.2016年度考试大纲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合伙企业的种类”内容单独列出。这样的修改突出了商事合伙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合伙企业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有重要作用。由于商事合伙作为主体,它既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也不同于《公司法》中的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它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在组织形式、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与其他商事主体不同的特点。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责任承担上也有诸多不同,认识这些问题,对于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执业具有意义。因此,大纲作了适当的调整,目的是希望考生能够重视这类商事主体。
二、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变化及主要内容
2016年度的教材内容根据2016年度大纲的变化已作了相应的调整。此外,应注意到虽然有些内容在大纲上没有变化,但是在内容上教材有所增加,比如行政法、公司法、诉讼法等内容都有了一些内容的充实。当然,也有的内容在教材上也有一些删除,比如在合同的具体类型上,2016年度的教材删去个别合同类型。
(一)行政法律制度
2016年度教材对行政法律制度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对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诉讼法等内容上。从教材的形式上,增添了一些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样本,这样做不仅可以使考生学习时有比较直观的感觉,有利于理解和掌握;也可以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内容表述得更加理论联系实际。在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中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考生能通过它理解认识税务许可项目的分项、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实施条件和数量、申请材料和目录。另外,2016年度教材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内容中增加了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内容,要求考生在学习时能够掌握。
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教材的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力求考生具备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从内容体系上看,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关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二至五章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包括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总和,构成了我国目前行政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考生学习行政法基本理论有助于正确认识行政法各项制度,提高自己的行政法律意识,认识和了解行政法律关系。在学习第一章内容时,应当认识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学习行政法需要熟悉行政法的渊源,每年的考试题中都有涉及行政法渊源的考题,反映出题者要求考生对行政法渊源予以重视。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各类组织的类型、性质。此外考生应掌握的内容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范围,它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行政行为及其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考生应当在了解和熟悉有关行政许可一般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把握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2016年度教材的修改内容看,特别应当重视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相关内容的学习和掌握。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该部分的重点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别规定和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该部分的重点在于其基本原则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执行法律有一些特殊规定,考生应当注意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考生应当注重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等内容,并且应当掌握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器程序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则,考生应当掌握。
(二)民商法律制度
2016年度民商法律制度教材涉及修改的内容较多。由于考试大纲中修改了一些纲目,因此,教材上也修订了相应的内容。
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教材的民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考生对民商法律制度体系有基本认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体系及内容,对法律关系的主体、财产权和破产等规则能解析和运用于一些实际的案例。从教材的体系上看,该部分内容共分六章。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2016年度教材仍然要求考生能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基本理论是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的基础,考生学习时首先应当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充分认识,其次应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揭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与此同时掌握理解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则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民法中一些制度非常重要,如: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历年的考试都有相关考题。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制度。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具体原则直接影响到物权的效力和变动。所以,应当对物权基本原则有深刻的认识。物权的效力和变动在我国《物权法》中专门的规则规定,其内容考生必须掌握。物权的类型是物权法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都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设立价值,学习后应当能做到对此有理解深度的阐述。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要求,考生应能对不同类型的物权在特征、效力上作出区分,并能应用于对一些案例的解析。相邻关系和占有是物权法上的特有制度,应当理解其存在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该项制度是与物权法律制度同样重要的一项财产权法律制度。学习债权法律制度要能做到明确区分物权和债权。认识两种财产权在特征、权利属性、效力等方面的不同。债的理论中,债的发生原因、分类、效力,债的保全、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都是基本和重要的内容。应当将这些内容与涉及债的法律规则和案例结合起来学习,这有利于对债的知识理解、消化和掌握。合同法律制度是债的类型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合同是社会经济交往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学习合同法律制度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于合同法涉及的基本合同制度应当能够熟练掌握,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等都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2016年度的教材对合同主要种类作了部分调整。学习时应当注意其中的一些变化,尤其应当注意关于一些具体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买卖、民间借贷)的理解和适用。侵权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认识侵权责任应当能够正确理解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这一基本道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践解决具体侵权案件的钥匙。另外,考生也应当掌握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它实际是两项涉及商事主体的法律制度。在学习中应立足于掌握两类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管理。对于合伙企业应当重视合伙企业的种类及不同类型合伙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上的不同。对合伙企业的终止内容掌握时,应当掌握对法律规则中有关解散和清算的条件及内容。
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它是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公司法属于市场主体法。2016年度教材对公司设立的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尤其是对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有关公司登记、出资等内容作了调整和修改。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教材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作了修改。因此,考生应当注意已修改内容的学习。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它也是一项商事法律制度。2016年度教材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修改变化不大。学习时应当根据大纲要求掌握有关制度和法律规则,了解和熟悉有关知识。
(三)刑事法律制度
2016年度大纲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作实质性修改,教材对此内容的修订也不大。
在教材内容中,《刑法》共分三章。
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学习《刑法》首先应当学好《刑法》基本理论。《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都属于《刑法》基本理论中的重要问题,缺一不可。历年的税务师考试都有所涉及。
第二章刑罚。它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认识刑罚的类型及其特点对于量刑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量刑的原则和情节,对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的适用刑罚非常必要。在学习中,考生应当做到正确理解关于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以及减刑和假释的法律规定,能辨别不同情节之间的差别,以及量刑规则的具体适用对象。
第三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的设立主要为的是针对税务师考试,突出涉税服务中可能遇到的《刑法》问题。教材对涉税服务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其中将各类涉税犯罪作了介绍,并对各类犯罪可能将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释义。学习此内容时,考生不仅要做到能分清罪与非罪,更应当做到能分清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四)诉讼法律制度
2016年度教材对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特别是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作了较多修改。我国的诉讼法律主要分为三大类,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2016年度大纲和教材沿袭了以往的大纲和教材的体系。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要求考生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管辖。掌握行政诉讼参加人相关内容。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当掌握。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该部分的修改内容较多。主要表现为:其内容与其他两项诉讼法律制度同步。补充了以前缺失的内容,使得体系化的诉讼制度得到彰显。民事诉讼法的教材内容在立足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内容作了表述。学习时,应当注重这些内容的理解和适用。重点应当掌握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程序等规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它是三大诉讼法律制度之一。学习刑事诉讼法应当熟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应予掌握,如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应当掌握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则。对刑事诉讼的各程序及程序中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则应当掌握。
三、对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学习的建议
以下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复习方法,希望对2016年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学习有所帮助。
在2016年度考试复习过程中,应当抓住法律科目学习的特点,使自己的学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中仍应当强调以下几点:
1.对本科目考试的内容有体系结构上的清晰认识。法律科目是由多种法律组成在一起的综合性科目,因此,应当正确认识不同法律组成在此科目中的体系和基本结构。这种体系的形成是有较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和逻辑区分。
2.法律制度设立围绕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制度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掌握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3.学习理论应当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读懂理论。理论又是规则的建立基础,所以学好理论对认识和解读规则非常有意义。只有学好理论才能正确地解读规则,因此,不要忽略教材各编中的理论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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