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6日
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决定期限 |
(1)当场决定; (2)20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日(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日→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15日(理由) |
下级先审查 | 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办证加签章 | 自许可决定之日10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者加标签、加印章 |
技术性扣除 | 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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