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31日
【问】我公司出口货物给给外客户(有自营出口权)在跟客户谈的时候将货款及运费都谈清楚了(海运费由对方出,由我方先垫付),这样在付海运费的时候及货运公司将发票开给我公司的时候及对方将海运费付给我们的时候,我公司的账务该怎么处理呢?分录该怎么做呢?
【解答】像这种情况,海运费的发票应开给贵公司的客户,这样才可以作为代收代付款处理。
借:应收账款(海运费)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如果发票开给贵公司,然后贵公司再向客户收款,这时贵公司还要开具发票给客户(将这部分运费计入销售款),这样不该纳税的项目反而变为应税项目就多交税了。
【问】如果发票开给贵公司,然后贵公司再向客户收款,这时贵公司还要开具发票给客户(将这部分运费计入销售款),这样不该纳税的项目反而变为应税项目就多交税了?那这样处理可以吗?
1、在销售货物时按照合同条款
借:应收账款(货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提海运费)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
2、在付海运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提海运费)
贷:银行存款
当货运公司开来海运费的发票不做账务处理,直接放入1的分录后面,这样做可以吗?
【解答】这样处理也是可以的。但第一个分录不合理,一般自营出口外销是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的。实际货运的发票开给你们是不正确的。应开给购买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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