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6日
第一章
一、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公司本身注册资本
1、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1-3项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5000万元;
4-7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亿元;
4-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5亿元。
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的,并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意见;
三、证券交易所会员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交易资格.
会员受到3、4、5项纪律处罚,应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2、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象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的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交易单元
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2、会员可以向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申请1个或1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速配置到1个或1个以上的网关上,1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5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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