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6日
第四章 证券自营账户
一、自营业务风险监控
1、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3、非债券类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证券市值占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包销除外;
5、违规超比例自营,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100%计算风险准备。
二、自营业务的监管
1、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定期不定期检查、调查复制封存资料、稽核、文件保存
2、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①使用专门账户、
②是否具备自营资格;
③规定风险控制措施,报证监会备案。
④库存证券报表,次月5日前报送交易所;
⑤自营业务情况,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30日内报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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