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7日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知识点十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一)概念
基金保管人,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8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三)职责: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更换条件(与基金管理人相同)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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