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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5日

2016年湖北会计证考试高频考点: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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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9: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记账凭证编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收款凭证的填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本凭证的日期;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事项重记或漏记;“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额;该凭证右边“附件 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三)付款凭证的填制要求

付款凭证的编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相互收付业务,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存入银行的经济业务,为了避免重复记账,按规定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

收、付款凭证既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同时也是出纳人员收、付款项的依据。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出纳人员不能直接依据有关收、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而必须根据经会计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

(四)转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转账凭证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全部会计科目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记入“会计科目”栏中的“一级科目”和“二级及明细科目”,并按应借、应贷方向分别记入“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其他项目的填列与收、付款凭证相同。转账凭证一般是根据转账业务(即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的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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