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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6日

现金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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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现金的收付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例如,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要签发现金支票,以支票存根作为提取现金的证明;将现金存入银行,要填写进账单,以银行加盖印章后退回的进账单回单作为存入现金的证明;收进零星小额销售款,应以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副本作为收款证明;支付职工差旅费的借款,要取得经有关领导批准的借款单,作为付款的证明等等。

所有这些作为收付款证明的原始凭证,财会部门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时应注意每笔款项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开支标准,是否有批准的计划,原始凭证中规定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即可据以填制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以后,应在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经过审核签证后的收、付款凭证,即可据以登记账簿。

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是用于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核算的依据。为了避免填制凭证和记账的重复,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应按照收付款业务涉及的贷方科目填制记账凭证。

例如,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只填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作为借记“库存现金”科目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依据,不再填制现金收款凭证;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只填制现金付款凭证,作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和贷记“库存现金”科目的依据,不再填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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