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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5日

会计凭证中“货币符号”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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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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