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4日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识点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设立程序,其中强调: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起人出资方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发起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起人在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发起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发起人尽管已经办理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可以认定在实际交付之前该发起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发起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出资的股权由发起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发起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①②③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④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发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出资资产贬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出资人补足出资的责任。
发起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公司并不知情,公司善意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一次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第一步,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第二步,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多选)。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程序,签订撤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采用发起方式创立的,发起人缴纳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且通过公司章程。
(2)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七类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构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税务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同时设立分公司,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发放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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