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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1日

2016年内蒙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三章第二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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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8: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

1、总分类会计科目对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具有统驭控制作用;

2、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对总分类会计科目具有补充说明作用;

3、总分类会计科目与其所属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在总金额上应当相等。

考点39: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平行登记

所谓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方法。

平行登记既可以满足管理上对总括会计信息和详细会计信息的需求,又可以检验会计科目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平行登记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依据相同。

对发生的经济业务,都要以相关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既要登记有关总分类科目,又要登记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

2.方向相同。

将经济业务记入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时,记账方向必须相同。即总分类科目记入借方,明细分类科目也记入借方;总分类科目记入贷方,明细分类科目也记入贷方。

3.期间相同。

对每笔经济业务在记入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过程中,可以有先有后,但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全部登记入账。

4.金额相等。

记入总分类科目的金额,应与记入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的金额合计数相等。也就是说,平行登记的结果使总账与其所属明细账之间在数量上存在着如下的勾稽关系:

总账科目的期初余额=所属明细科目期初余额合计

总账科目本期发生额=所属明细科目本期发生额合计

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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