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和保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资金往来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该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首次申领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并在领购申请中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再次领购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暂行办法》还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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