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8日
4个监督主体: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财政、审计部门。
(一)权利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与预算管理职权中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行区分:人大只能执行事前及事后监督。
(二)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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