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1日
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等。
(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4)监销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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