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0日
1.会计凭证装订时,某些霎要的原始凭证可以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重要的原始凭证,比如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契约等,为了便于日后查阅,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另编目录,单独保管,然后在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以便日后核对。
2.会计凭证装订时,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可以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较多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等,也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单独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然后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或“所附原始凭证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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