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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5日

自制原始凭证应具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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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经常要直接填制一些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由于自身的特点,在内容上与外来原始凭证有一些差别。但作为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名称。如“工资表”、“入库单”、“领料单”等。

(2)经济业务的内容。如“收取款项”、“发放工资”等。

(3)经济业务的数量。一是实物量;二是价值量。有些业务需要反映实物量和价值量,有些业务只需反映价值量。

(4)经济业务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如工资表上要注明某科室或某车间的职工工资,转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当事单位就是本单位。

(5)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责任人。如发工资,责任单位就是车间、劳资科和会计部门;责任人是考勤员、工资制表人、领工资人和发工资人。收款收据反映的经济业务的责任人是收款人和付款人。

(6)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和原始凭证的填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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