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知识点八:交易行为监督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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