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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5日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一般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的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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