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1日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
知识点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 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 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 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 项至第8 项规定的条件。
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最近3年没有受到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上述对一般境外股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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