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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30日
知识点: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注意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意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情形 | 特殊管辖 |
合同纠纷 | 被告依据地或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身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
铁路、公路和、水上和航空事故 |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
专利纠纷 |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基层人民法院 |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划分
层级 | 管辖范围 |
基层人民法院 | 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 | 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
3.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注意】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管辖,2012年修改后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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