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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远期票据才需要承兑,而汇票等因为是即付,所以要从出票算起。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上述3、4点是连在一起的,即追完一个,付款的人变成了持票人,他再对自己的前手进行追索不超过3个月
但是上述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因为票人适用于第1.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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