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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7日
合同法
一、分类:
1、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6、按照合同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并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会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也适用。
不适用的有: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身身份关系的,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另外各企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不适用。企业适合于劳动合同法;机关事业单位适用于公务员法,参照劳动法。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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