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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5日
法律行为的分类
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 | 单方法律行为 |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
多方法律行为 | 如合同行为 | |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 有偿法律行为 |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
无偿法律行为 |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 |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 |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
非要式法律行为 |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 |
法律之间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 | 当事如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
从法律行为 |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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