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5日
短期投资
事业单位的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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