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3日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五、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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