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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3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设立时明确以其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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