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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2日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1.概念: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2.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责任: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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