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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6日
一、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2)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已计入应予扣除)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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