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2日
现金退货款的背后——关于XX纱业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检查人员于2006年4月11日至2006年5月15日对常州市XX纱业有限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8月,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棉纱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销售收入122268084.99元,销项税额20785574.45元,进项税额20567244.81元,上期留抵税金45333.37元,应纳已纳税额172996.27元,税负率为0.14%,存货余额为1253766.71元; 2006年1月至2006年3月销售收入25457002.77元,销项税额4327690.47元,进项税额4297348.73元,应纳已纳税额30341.74元,税负率为0.12%,存货余额为288781.23元。
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2005年12月的6笔记帐凭证的摘要为退货款,但记帐凭证后无附件,且均为现金方式。针对这一疑点,我们进一步采取了措施,向企业有关人员询问了相关情况,并责成其提供相关销售资料。终于企业承认:
1、2004年12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用送货单发出货物,款已收到,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含税金额合计132735.00元。
2、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用送货单发出货物,款已收到,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含税金额合计159160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50545.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5272.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4418.47元。
通过检查,发现造成这类企业偷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些企业会计税法意识淡薄,虽然会计业务精通,但按照老板的意图控制税款,千方百计把帐转平,把会计的准则、原则和国家政策放到了一边。
2、私营企业老板对偷税存在攀比心理:同行业中税负比较,有些企业老板认为如果自己按实际应缴税负缴税就吃亏了,让会计做帐控制税负率,以达偷税目的。
3、私营企业老板对偷税存在侥幸心理:税务机关平时不检查,等查帐时再说,如果几年查不到就侥幸逃过一劫,税务机关不会追究太多年限;即使检查,由于时间长,取证难度大,税务机关检查的工作量也大。
4、私营企业老板和会计的法制意识淡薄:这些私营企业老板和会计对税收政策、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不重视,想怎么做帐就怎么做帐,等到查出问题,方才知道税法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识到加强日常检查是促使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增强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维护经济秩序,有效进行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起到了以下作用:
1、日常检查起到税法的宣传作用:由于目前重点是打击性的检查,规模小的纳税人,一般不列入检查范围,致使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通过日常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对其进行的税法宣传,增强了企业遵守税法的意识。
2、日常检查对偷税者的警示作用:通过对偷税的企业进行处罚,使企业认识到偷税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促使其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支持会计人员依法纳税。
3、通过日常检查,在社会上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风气,达到为国聚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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