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1日
2004年3月,按照省审计厅统一部署,平阳县审计局对该县公路养路费进行同步专项审计调查。
端倪初露
根据该县交通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人员认真开展审前调查,走访了纪检、组织和交通部门,了解近几年该县公路养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确定审计调查的范围和重点。对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下拨情况实施重点审计,特别是下拨到各个乡镇,由乡镇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在汇总、归类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抽样法对使用或取得公路建设资金较多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调查。3月16日,审查县交通局2003年下拨给某乡政府的公路建设补助资金20万元时,发现乡政府财务管理较混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顿时审计人员头脑中的“弦”绷紧了。于是,审计人员决定在查清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延伸调查该乡某通村公路工程建设情况。经仔细审查,发现这条公路是2000年初动工兴建,2001年5月竣工通车,但账面反映还有结余资金11.32万元。“事情过去好几年,怎么还有这么多的资金结余,资金现存何处?”,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警觉。审计人员分析后认为,这里面可能存在猫腻。
11.32万元在何处?
审计人员发现,此通村公路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款已转到乡政府账面反映,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开设专用银行账户,结余资金存放何处?带着疑问,审计人员询问指挥部出纳钱某和突击盘点库存现金。面对盘查,出纳钱某只得说出结余资金一直存放在其私人存折内。审计人员要求出纳提供存折,此时,他手足无措,慌称存折放在家中,说现在就回家取。等了一个多小时,还未见出纳回来。审计人员觉得其中必有缘故,立即到乡信用社调查以出纳私人名义存放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情况,发现截止3月15日存折余额只有2 991.03元,3月16日没有业务发生。出纳回来后,交出的存折中却有一笔3月16日发生的11.32万元的存款记录。抓住这一线索,审计人员当即追问3月16日之前11.32万元的去向。通过耐心交谈和说明政策,出纳钱某提供,这笔钱是原乡党委书记苏某开具借条,借款人是苏某和乡长周某,借款用途不清,出具借条前,两人已调离该乡。
联合调查 解开疑窦
获取资金去向的证据后,审计组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经局领导同意,将该线索移送县纪委。随后,审计人员紧密配合县纪委工作人员继续展开深入调查取证,案情得到确定:1999年3月,该乡人代会决定建造一座大桥,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捐资和地基出售款。2000年初,书记和乡长背着其他班子成员,私下将用于大桥建设的五间半地基出售,11.32万元地基款存入苏某的个人户头,用于两人不正当开支。2003年6月,县纪委调查该乡扶贫款问题时,苏某和周某担心事情会暴露,指使会计徐某和出纳钱某做假账,将11.32万元暂时转入通村公路建设账上,由钱某保管,并且把入账时间提前到2001年3月。检查过后,苏某和周某认为一场虚惊,在2003年底又从出纳手中将地基款11.32万元取走。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鉴于苏某、周某违纪事实,县纪委给予两人留党察看和撤销职务处分。会计、出纳等三名参与者的违纪行为,也分别被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与启示
这个案例真应了“拔出萝卜带出泥”这句话,试想,审计人员如果没有延伸审计这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不对根本不相干的该工程结余款进行认真分析,一查到底,苏某、周某的违纪违法问题能暴露吗?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并对每一个疑点进行仔细分析,合理推敲,一查到底,这就是审计。
党员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法纪,提高法纪观念,增强执法意识,绝不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和小集团谋私利,否则,就会犯错误、栽跟头。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面对法律赋予的权力,在维护财经法纪严肃性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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