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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31日

证券: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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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知识点十、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文件目录(见下文)规定须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补充材料。申请文件目录要求提供的某些材料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发行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4.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5.对未按规定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二)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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