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31日
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各地普遍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即设立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帐务核算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不再设帐及会计人员,只配备一名报帐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报帐和会计中心的联系工作。但由于会计核算中心与被核算单位在空间上、经济活动上的脱离,它只能通过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票据,、凭证等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核算内容的完整性负责。而以往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因为不再承担核算职责,也不再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当出现虚假会计信息,遗漏核算事项时,或在其他财务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时,就存在因会计责任不清而相互推诿的现象。
对进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审计时,在审计问题的定性上,与传统的会计核算形式不同,有些会计责任的问题则涉及到了会计核算中心。对此,我们认为审计人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划分:
(一)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及财务支出的真实性由被审计单位负责。因为财务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有无问题,会计核算中心不一定清楚,各个单位的资金除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外,还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会计核算中心不一定全面了解,每一笔财务支出的真实性,会计核算中心并不掌握。会计核算中心只能鉴别票据的真伪,而该件事情的真实与否,应由被审计单位负责。对此类问题应在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中反映。
(二)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因为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代理有关单位记帐,进行会计核算。故会计核算上的问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发现此类问题,应向会计核算中心出具审计建议书。
(三)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及有关票据的真伪由被审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因为会计核算中心也有会计监督职能,同时也有一定的审批权限职能。支出是否合规、合法以及票据的真伪,除单位(报帐员)审核把关外,会计核算中心也有监督、审批职能。这方面经查实的问题,两者都有责任。应区分责任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的同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及有关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或审计移送处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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