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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7日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3.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提示】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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