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6日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知识点 标的证券(掌握)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基准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证综合指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近3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3.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上交所180只股票、4只ETF;深交所98只股票、3只ETF)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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