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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重点内容第七章财产清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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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基本要求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对于流动资产的盘盈一般冲减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更正。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1.审批之前的处理。

原始凭证:“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

记账凭证:调账分录。

会计账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

调账后:上报等待批准及税务备案。

但对于应收而收不回的应收款项、应付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批准前不做调整账簿记录,待批准后再作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借方登记财产的盘亏、毁损数额以及盘盈的转销数字。

贷方登记财产的盘盈数额以及盘亏的转销数。

如果月末为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数。

如果为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溢余数。

2.审批之后的处理。

批准,差异处理,调整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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