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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来讲,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自愿退货 | 退伙 |
①合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约定的义务。 |
通知退伙 |
合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项条件须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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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 | 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
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
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约定的事由。 |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果: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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