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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因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也不能是公司的出资人;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因为他们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也不能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
1.国家公务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特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由于国家公务员是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允许他们从事经营活动,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腐败现象。因此,《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十三)项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49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党务干部
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党要领导和参与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党政机关中的党务人员与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一样不能从事经营活动。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指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今后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3.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
人民警察是行使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特殊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刑事警察行使国家侦查权;法官和检察官是国家司法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如果允许这些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也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14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17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信贷机构,直接负责向企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如果允许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参与企业经营,既可能影响银行资金的安全,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负有不竞业义务的董事、经理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因此,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成为与其所任职公司相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未经有关机构或部门的授权,即使不发生竞业现象,也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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