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正保会计网校高会频道提供:2016年《高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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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11年1月1日,资料一:
甲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51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51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2000股。合同签订日为2016年2月1日,行权日为2016年1月31日。
方案1:假定期权以现金换普通股方式结算。
方案2:假定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方案3:假定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资料二:
甲公司发行了一项金融工具。合同约定,该工具存续期间,若甲公司某一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人民币2亿元,则甲公司必须按照原发行价格加上年息6%的金额赎回该工具。资料三:
甲公司控制乙公司,乙公司资本结构的一部分由可回售工具(其中一部分由甲公司持有,其余部分由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构成,这些可回售工具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符合权益工具分类的要求。
要求:
(1)根据资料一:判断甲公司在不同结算方案下期权合同属于金融负债、权益工具还是复合工具。
(2)根据资料二:判断甲公司发行的该权益工具属于金融负债、权益工具还是复合工具。
(3)根据资料三:判断甲公司对该可回售工具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还是复合工具列示。
【答案与解析】
(1)针对资料一:
①方案1中期权以现金换普通股方式结算,即该衍生工具以固定数量普通股换取固定金额现金,所以属于权益工具。
②方案2中因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甲公司需交付现金结算该衍生工具,所以属于金融负债。
③方案3中因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普通股的数量随着行权日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不是以固定数量的普通股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所以属于金融负债。
(2)针对资料二:
鉴于该永续工具发行方和持有方均无法控制的或有事项,即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可能发生,且可能导致甲公司在除其清算之外的时间必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该工具应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3)针对资料三:
尽管外部投资者所持有的可回售工具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但甲公司在可回售工具中的权益在合并时抵消,其在甲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金融负债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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