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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4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一、免税优惠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其他免税优惠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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