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知识点一、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计划公开发行新股前,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判断发行主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这是上市公司成功公开发行新股的基本前提。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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